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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考试题有所不当 被告知后无动于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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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7-11 10:07:20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高考试题有所不当  被告知后无动于衷
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怎能如此目空一切
宁镇扬

(一)
本人原是中学数学教师,一直致力于高考数学试题的研究。2012年6月21日,本人研究今年江苏卷数学试题时发现:关于炮弹击打飞行物的第17题数据有问题。利用物理学知识并对照题目条件,计算出炮弹的出膛速度约为每秒310米。而一般火炮炮弹的出膛速度超过每秒1000米,只有迫击炮才可能达每秒310米。然而,用迫击炮轰击飞行物是很不现实的。此外,命题还要求解答该炮能否击中离地面3.2千米的飞行物。参考答案只是说明炮弹的运行路线(抛物线)与飞行物的飞行路线(直线)有交点,并不能说明二者一定会相遇,即同时到达这一点。如果说运用高端技术可以计算出飞行物的速度和开炮时间,那么这种技术用在迫击炮上也是很不现实的。用在导弹上倒是可以,而导弹的运行路线并不是抛物线。
考虑到可能有考生也发现了试题的问题,或者认为第2问缺少飞行物速度的条件因而无法解答,本人立即于6月22日前往江苏省教育考试院。在接待室说明情况后,将文章《关于2012年江苏高考数学试卷第17题的疑问》交与值班人员、院考试命题中心王丽老师,王老师当即电话报告正在北京的中心负责人张晓涛。
6月23日,24小时过去了,见省教育考试院没有任何反馈信息,而24日晚将公布成绩了,我又乘车赴宁,再向值班人员、院考试命题中心司梁宁老师说明时间的紧迫性,等张主任返回已来不及了。司老师又电话报告张主任,并表示他不能“越级”报告院领导。我随即前往江苏省教育厅,请厅值班人员、财务处副处长周亚君女士电话联系考试院领导,建议:1.立即组织专家讨论我对试题的看法是否在理;2.立即组织人员复查全部考生的答卷情况;3.立即研究该试题的处理办法,有所不当的试题应该有个措施。后来(7月2日)得知,她确实当即联系上了考试院分管副院长霍宝柱。
按理说,以上3个行动不需要由我提出,而是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自然而然就应想到做到的,如此才能体现出“考生利益重于一切”,体现出“有错必纠、有过必改”。由于5年前出现类似情况时,考试院就反过来问我“有什么要求”,所以此次我就事先提醒。
按理说,考试院应当高度重视“命题有所不当”的问题,应当按照我的建议采取果断措施。这样,成绩公布的时间就将稍微推迟(2007年安徽省高考成绩公布后,发现分数统计有误,就全部重新统计、重新公布)。然而,事实情况众所周知,高考分数还是于24日晚“如期公布”了。这就是说:考试院根本没有采纳我的建议,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。
即便如此,作为省级机关的一个服务部门,“有问必答、有访必复”的工作原则还是应当遵守的吧!可是直至6月28日,考试院都没有任何回复,也没有非常举动……
6月29日、我三赴考试院询问办理情况,院党委委员、办公室主任吴仁林安排考试命题中心主任张晓涛(25日以后回宁)接待。这时我才得到答复:阅卷过程中,未发现有考生对本试题有看法,所以不需要重新处理……7月2日,我四赴考试院,同时再访教育厅询问6.23电话联系考试院领导情况。周副处长称“当天就联系上考试院分管领导了”……
(二)
综上所述,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012年高考试卷的命题工作以及对于热心人士反映问题的态度、处理问题的举动等方面,有如下不足、不当、不妥、不到之处:
1.命题审查不够严格,致使数学卷第17题的命题条件与客观实际有很大的出入(院考试命题中心主任还是物理专业毕业的),提供的参考答案也存在考虑欠妥之处(严格地讲,命题的第2问确实缺少条件,无法解答“如何使得炮弹与飞行物恰好相遇”)。标准试题是不能让人产生歧义、引起争议的,尤其是事关每个考生前途和命运的高考试题。
2.命题的立意是“考查数学阅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”(参考答案)。而命题本身就不符合客观世界的实际情况,不符合人们的认知常规,这就成笑话了。
3.“阅卷中未发现有考生对本试题有看法”,是基于原来认为试题“天衣无缝”而阅卷的,不会特别注意考生是否对试题有“看法”,因此就有可能“疏漏”。虽然这种可能性一般不大,但是哪怕只有一个考生能够发现,这个考生的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。甚至经过复查确实“没有”,工作还是值得一做的,如此才体现出“以考生为本,以考生利益为重”。
4.即使没有考生书面表示“看法”,也不能认为所有的考生头脑中就一定没有看法。情景分析可知:在考试时间十分紧张、对于自己的判断又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,考生一般是不会在卷面表上示对命题“疑问”的。我们不能因此而让考生吃“哑巴亏”。
5.换个角度来思考:“有错必纠、有过必改”应当是自我的、自觉的,不依赖于别人是否发现这个错、过。这就如同商店多收了顾客货款,不论顾客有没有发觉,商店都应当主动退还。同样地,不论有没有考生发现命题问题,其不当不妥的性质都是客观存在的,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就理所当然、势所必然。否则,命题有问题无问题便失去了区别。
6.对有所不当的高考命题如何处理,问题很重要、事情很重大。考试院分管副院长6.23得知情况后,应当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,并建议召开紧急会议研究。不汇报、不开会,个人就轻易作出决定,显然是不恰当、不稳当的。而6.29和7.2本人与张晓涛主任交谈时,并没有听到主要领导已经知晓以及领导层开会研究的消息(若有则不会不说)。
(三)
如果说因为命题的不当之处不是十分严重,所以才导致考试院不以为然的话,那么五年前发生的类似事情可以告诉我们:不是这个原因,而是“目空一切”使然。
2007年,也是江苏高考数学试卷,第21题第2问的参考答案有问题:“1.当c=0b0时……符合题意;2.当c0b=0时……符合题意;3.当c0b0时……得0c4. 综上所述,所求c的取值范围是[0,4).”最后的结论只是考虑了情况1和情况3,并没有考虑情况2,所以完全错误(如果三种情况都考虑,结论便是“0c4 c0,也就是“c可为任意实数”)。本人于6月21日专程赴宁指出后(与考试院党委副书记、纪检书记李晓婷通过电话),虽然第二天早晨就接到电话答复“你的看法是正确的”,但是对于考生的试卷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理(他们的回答为“两种答案都算对”,这对于真正解对的考生很不公平,并且是否确实将同我一样的解答“算对”也不得而知。因为按照“参考答案”阅卷原来肯定是打错的,全部复查、更改则需要不少时间,分数的公布就要适当地推迟。而实际的情况为:当年的高考分数仍然是“如期公布”的)。也正因为考试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,没有吸取深刻的教训,时隔五年之后,又一次出现了有所不当的命题,又一次发生了无动于衷的现象。
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简介》告诉人们:该院的优良传统是科学发展、与时俱进、开拓创新、求真务实”招考理念是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,工作宗旨是“服务考生、服务院校、服务基层”考试院网站);考试院的电子显示屏宣传:“推进江苏招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!”“努力实现‘争创全国第一’目标!”“集思广益谋发展!群策群力争第一!”我们希望,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能够真正秉承优良传统,牢固树立招考理念,切实坚持工作宗旨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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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2-7-13 10:27:00 |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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